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执行董事
因申请人XXX与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因此每月应为一千八百八十元,而非三千九百四十八元。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1880元/个月×13个月=2444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XX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0.4=8.4个月(按最低要求10个月计算),10个月×3525元/月×2=705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4、住院护理费:按照XX护理标准应以每天80元为宜,所以应为80元/天×26天=2080元。
5、停工工资:按照《XX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XX的平均工资为两千元左右。所以应为2000元×8个月=16000元。
6、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一千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7、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两千零五十五元。
8、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8000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XX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1、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2、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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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