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主张本人工资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例第61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60%的,才能按60%计算,而被诉人怎么确定申诉人前十二个月工资低于60%呢?显然不能!如果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无论是高级经理、专家教授,还是工薪职员、低层劳工,都按社平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通常情况下,工资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考虑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本人工资。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那怎么确定本人工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从该条可以看出,工资报酬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就是按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由此规定反映出来的法律精神可知,劳动者本人工资应以其同岗位同工种同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4、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1、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也就是在1年内必须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一般是单位来申报,如果单位不给申报的,职工本人及家属都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后,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医疗终结后才能鉴定。
4、工伤鉴定后,按照工伤鉴定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待遇。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5、工伤待遇按照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来支付,什么等级对应什么待遇。大腿一般是股骨骨折吧,一般是十级,如果实施了内固定术是九级,如果影响到髋关节也许级别能更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