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XX于XXXX年受雇到X州XXXX公司从事井下作业,合同期X年,公司依法缴纳保险。XXXX年X月XX日,张XX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经评定为8级工伤伤残。XXXX年XX月XX日,张XX调岗至公司保卫处工作。XXXX年X月X日,张XX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张XX到当地仲裁机构立案时,工作人员对张XX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主张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经济补偿金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用。具体到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张XX经济补偿金必须有相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这6种情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用人单位没有三十八条中的情形。因此,张XX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应根据三十八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引用法律规定,若张XX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规作为依据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则不然。
找出张XX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势必成为本案用人单位向张XX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张某在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其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后被评定为1-4级工伤伤残的,劳动关系不变,离开岗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评定为5-10级工伤伤残的,有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损伤在5-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实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车贴饭贴房帖等各种补贴、加班费、提成,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都是从这些工资总额中扣掉的,当然应当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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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