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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6-27 15:10:23 浏览:0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也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项需要大家去注意。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有哪些?详细的内容大家一起跟着小编往下了解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合同的以下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签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注意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比较详细的知道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和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哦。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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