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营业执照年检已经取消了,后续的制度叫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需要在每年1月1号到6月30号期间,登录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建立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并依法公示即可。
审核年检所需材料如下: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1、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对经过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上加盖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专用章。
《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四、交纳年检费用,发还营业执照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过期没年报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到进行补报,补报后再向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