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审批同意,5个工作日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自管委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