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是民法上债权债务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公司债务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由此可知,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效果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要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需要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就要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才可以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3、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随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就要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债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知识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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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