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以出资方式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2、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租赁经营方式;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3、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一、改制准备
1、宣传政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2、进行“三清”。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向国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4、确定改制取向。为企业改制准确定位。
5、完善职代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规范,完善职代会。
6、制定改制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先制定改制预案。
按各地市级规定将该改制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并在决策部门积极沟通,统一思想。
二、启动
1、确定进度。即确定企业改制各个阶段的时间进度、步骤和任务。
2、清产核资和评估资产。即清查企业资产,核实企业资金,摸清企业“家底”。
3、准备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
4、确定改制模式、底线。
三、实施
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以通过审批的企业改制预案为根据,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2、申报改制方案。
3、审批改制方。
4、产权交易。
5、投资者注入资金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受让方按双方协议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并存入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储。
6、处理原职工劳动关系由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解除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内欠,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收尾
1、原企业终结手续。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改制企业持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土地更名及相关清算交割手续。
3、新企业挂牌。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式挂牌。
4、处理未尽事宜。托管人员、离退休人员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费用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