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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流程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19-01-22 17:45:29 浏览:0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购买方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购买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近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支付能力证明;

  (3)如购买专卖、专营等产权,需提交取得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证明文件;

  (4)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登记

  出让方出让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然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中心再向出让方出具《出让申请受理回执》。

  购买方购买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购买方于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缴纳购买保证金。购买保证金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10%的标准支付,购买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拍卖、招投标、竞投)保证金、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和交易价款等款项。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购买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购买方支付购买保证金并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向购买方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

  属于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推选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表参与交易,并事先签订协议。

  二、挂牌公告(公示)

  确定挂牌公告(公示)内容、期限、方式,办理挂牌、延长挂牌、撤消和停止挂牌及终止挂牌业务,收取挂牌成本费。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挂牌公告(公示)

  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进入中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国有产权,中心采取挂牌公告的方式发布信息;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采取定向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产权的,中心采取挂牌公示方式发布信息。

  挂牌公告(公示)产权转让信息时,出让方应明确承诺,评估基准日到权证变更日期间,出让方负责监督出让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出让标的企业除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外,不得有随意借款,放弃债权,提前清偿债务,对外提供担保,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本企业财产行为。

  1.挂牌公告(公示)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2.挂牌公告(公示)的内容由中心会同出让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开发布前抄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可同时在报刊、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进行相同内容的信息发布。

  3.挂牌公告(公示)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以中心名义发布,同时在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中心挂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中心自挂牌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公告(公示)结果书面通知出让方。

  (二)撤销或停止挂牌

  产权转让信息一经挂牌公告(公示),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因特殊原因坚持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充分说明理由,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停止挂牌。停止挂牌正式批准后,中心应于当天撤销其挂牌,出让方同时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刊登撤销挂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三)延长或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对挂牌标的无人提出受让的,中心可根据申请人请求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延长挂牌时间、终止挂牌,由中心承办部室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挂牌公告信息查询

  国有产权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购买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标的企业情况,应持资格证明到中心办理查询登记后,查询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购买方有购买意向并提交购买的书面材料后,可以详细查询该产权交易项目出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在确定国有产权项目交易方式前,出让方仅可以通过中心了解意向购买方的数量,在确定交易方式后,才可以查询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中心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组织交易

  确定交易方式;分别采取协议转让、竞投、拍卖、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主要业务流程是:

  (一)选择、确定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有关规则和购买申请的实际情况,将挂牌公告结果书面通知出让方,并将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抄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将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中心确定交易方式的原则是:

  1.只有一家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或按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

  2.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应采取竞投或拍卖方式组织交易。

  3.对不适于组织竞投或拍卖的,经出让方申请,中心批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由中心根据出让方意见指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交易

  中心组织交易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产权的,中心提供场地,召集出让方和购买方见面洽谈,指导交易双方就交易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竞投方式

  在竞投监审委员会的监督下,由中心组织召开竞投会,采取公开、集中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主要业务程序如下:

  (1)出让方出具竞投委托书。出让方同意采取竞投方式出让产权的,应向中心出具竞投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费用等内容。

  (2)接受竞投申请,认定申请购买人资格。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购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竞投会的购买方。

  (3)向参加竞投会的购买方发出通知。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参加竞投的购买方。通知注明有关竞投事项。

  (4)签订竞投协议。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办理竞投手续,交纳竞投保证金,与中心签订竞投协议。

  (5)组织竞投监审委员会。竞投监审委员会为临时机构,成员有5人组成,其中中心代表1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1人,政府监察部门代表1人,出让方代表1人,有关投资、经济等方面的专家1人。其主要职能是:确定竞投底价;对竞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竞投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6)召开竞投会。竞投会按口头竞价或电子竞价模式组织。 ①口头竞价模式竞投会。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公布竞价规则。竞投会由中心组织并主持,竞投主持人由中心委派,会议开始主持人公布竞投规则。

  第二、确定竞投底价。在竞投监审委员会的现场监督下,竞投主持人根据购买方最低报价(低于挂牌底价的报价无效)当场确定并公布竞投底价。

  第三、集中竞价。竞投底价确定后进入集中竞价阶段,购买方可以自主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购买方有更高报价时,原报价失效。购买方最高报价经竞投主持人3次确认后即为成交。

  第四、确认成交。成交价格和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结果。成交确认书自竞投会会议纪要签署之日起生效。

  ②电子竞价模式竞投会。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竞价准备。竞价人用抽签的形式抽取席位号和密码,并对号入座,输入席位号及密码,登陆竞价系统;主持人现场宣布竞价注意事项,工作人员确认所有竞价人准备就绪,竞价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电子竞价。准备就绪后,主持人宣布竞价开始,启动竞价服务器控制程序,时间倒计时开始,竞价正式进行;竞价人应在规定的倒计时时间段内输入竞价价格(低于挂牌底价的竞价价格无效),可反复竞价,倒计时终止,系统显示最高应价并自动撮合成交,大屏显示席位号及成交价。

  第三、确认成交。成交价格和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结果,主持人宣布电子竞价结束。成交确认书自竞投会会议纪要签署之日起生效。

  (7)退还竞投保证金。竞投会结束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竞投未成功的购买方无息退还竞投保证金,竞投成功的购买方保证金可抵交竞投佣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8)签署竞投会会议纪要。竞投会结束后,竞投监审委员会成员和竞投主持人应在中心竞投会会议纪要上签字。竞投会会议纪要由中心存档备查。

  竞投监审委员会委员若对竞投结果有异议或拒绝在竞投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应自竞投会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签字认可。书面异议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驳回的,竞投会会议纪要自驳回之日起生效;书面异议被认可的,中心按照要求另行组织交易。

  3.拍卖方式

  中心主要负责选定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召开拍卖会进行交易。主要业务程序是:

  (1)选定拍卖机构。出让方同意中心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中心可以指定具有合法拍卖资格和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人。

  (2)出让方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中心选定拍卖机构后,书面通知出让方到选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拍卖机构(拍卖人)负责接收和核实产权出让的有关材料,并与出让方签订拍卖委托合同。

  (3)组织拍卖会交易。受指定的拍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拍卖会。转让标的经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拍卖人将该拍卖资料交中心1份留存。

  (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拍卖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怎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申请立项

  (1)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A、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B、评估目的;

  C、评资产的范围;

  D、申报日期;

  E、其它内容。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

  (1)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2)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A、评估机构名称;

  B、委托单位名称;

  C、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D、评估基准日期;

  E、评估原则;

  F、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G、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H、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I、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J、附件名称;

  K、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L、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其他。附件:

  A、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B、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C、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D、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F、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4、验证确认

  (1)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A、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B、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C、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D、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E、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F、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G、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H、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I、其它。

  (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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