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主要负责选定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召开拍卖会进行交易。主要业务程序是:
(1)选定拍卖机构。出让方同意中心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中心可以指定具有合法拍卖资格和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人。
(2)出让方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中心选定拍卖机构后,书面通知出让方到选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拍卖机构(拍卖人)负责接收和核实产权出让的有关材料,并与出让方签订拍卖委托合同。
(3)组织拍卖会交易。受指定的拍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拍卖会。转让标的经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拍卖人将该拍卖资料交中心1份留存。
(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拍卖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应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使被拍卖的资产得以充分利用,并获取新的效益。
2、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底价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被拍卖资产的底价应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等方法加以评估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帐面原值和净值为依据。拍卖组织者应将资产状况当众详细介绍,以有利于竞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购买的抉择。
3、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成交价,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形成。禁止私下交易,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要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第四、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收益应归国家所有。拍卖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包括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基金,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