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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8:14 浏览:0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在此,我们会发现两个难点:一是《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是否也是不变期间,第二就是这1年的起算时间。

  我们有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立法者在《合同法解释(一)》中没有把《合同法》75条中的1年规定进去。这样做是否隐含了,这个1年与合同法第55条中的1年在性质上不一样。

  审判实践中,也存有分歧。有人就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

  专业人士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一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就撤销权而言,专业人士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但是,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变在于中断、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诉、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债权人无法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撤销权来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也无法向债权人表示撤销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来中断“撤销权诉讼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中又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知道”的程度的理解,二是对“撤销事由”的理解。对于这两个问题,在下文的分析中会谈到。

  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及其时效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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