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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保全方式的成立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2:27 浏览:0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成立即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也是合同,故适用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但由于定金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条件。

  定金的成立即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也是合同,故适用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但由于定金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条件。

定金合同的特殊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实际交付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须在定金给付方给付定金后合同才能生效,在定金给付前,合同不能生效,双方关于担保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为实践合同。如果一方交付定金,对方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拒绝接受定金的行为如果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而另一方接受的,应视为双方变更了定金的约定,定金合同按实际交付的数额生效;如果另一方拒绝接受的,合同不能生效。

  (二)主合同生效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也就归于无效;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定金合同也要归于消灭。

  但定金合同的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只是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因此,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

  定金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就定金的设立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条款,还可以是具有定金性质的信件、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但应当注意的是,定金合同虽为要式合同,但《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未釆用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定金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上的效力。

  如果定金合同是用口头形式订立,且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定金合同存在的,仍然可以认定定金合同成立和有效。

  (四)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生效的定金合同,其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20% 的,超过部分无效,未超出部分的定金仍然有效。

  定金合同的成立除了一般条件还有特殊条件。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合同定金保全方式的成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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