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终止等事项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理赔纠纷,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受损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过程中,就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
保险理赔纠纷需注意以下问题:
1、重复投保,法律不禁止对同一标的进行同时的多次投保,但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且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投保财产足额价值。
2、谎报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保险事故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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