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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样本

发布时间:2020-01-08 10:22:56 浏览:0
  现实生活中现在做生意的大都数会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那么,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样本是怎么样?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样本

  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X商贸有限公司(简称X商贸公司)签订的《X家居建材销售合同》(简称《销售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52条等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详言之:

  1、原告不是《X家居建材销售合同》合法的合同主体,更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诉求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原告与X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是XXXX年X月XX日,原告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XXXX年X月XX日。经答辩人调查得知,在XXXX年X月X日,即《销售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朱树未变更为王X。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三十八条以及《民事诉讼法》59条以及原告公司章程第七章第19条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等规定,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诉讼行为,均应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或授权其他合法的代理人作出。

  答辩人从XX区XX派出所对王X所作的询问笔录得知,王某虽被登记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可其本人实际却不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也压根不知道原告公司原股东冒王某之名所作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文件,不知道原告公司、某商贸公司的存在以及两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不知道原告公司冒名代签“王X”的收到条,更不知道本案的诉讼纠纷。上述种种法律行为,均应由王X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作出,但因王X被冒名、原告公司的公章被挪用,王X签字、原告公司盖章均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导致《销售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公司原三股东隐瞒“王X是真实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虚假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从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原告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原告公司在虚假注册后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效,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3、原告与某商贸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双方的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时间来看,原告虚假登记王某为“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时间是2016年3月7日,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某商贸公司承诺交货的时间是XXXX年X月X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起诉的时间是XXXX年X月XX日。可见,原告短时间内虚假登记之后便即刻签订《销售合同》,又立马提起了诉讼,存在骗取答辩人先行赔付款的意图。

  (2)从交货期限上来看,原告与X商贸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所选择的是分期付款,即“若原告选购的商品送货期限超过3个月,则原告可以分期付款,即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十万元;在接到某商贸公司送货通知之后,X商贸公司送货之前,X公司须支付尾款480000元。”根据原告的付款,原告与某商贸公司选择的送货期限超过三个月。但是实际情况是,X商贸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特别向原告出具交货承诺,承诺在2日内交货完毕,这与双方所约定的送货期限超过三个月明显相悖。X商贸公司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不仅故意缩短送货期限,还故意明确交货时间,故意违约并给原告留下违约证据,这有悖于常理,双方在交货上存在恶意串通之嫌,以骗取答辩人的先行赔付款。

  (3)从付款上来看,存在某商贸公司先将449400元款项先付给原告,原告再以货款之名支付给某商贸公司的嫌疑,详言之:

  从银行流水上来看,449400元是XXXX年X月X日、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进行银行转账进行支付的,其中2016年4月5日支付7万元,XXXX年X月X日支付173500元,XXXX年X月X日支付205900元,共449400元。银行转账的449400元,全部是通过原告的公司账户转入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的个人账户。从张XX账户和X公司账户资金分别转入转出情况来看:

  2016年4月5日,张XX通过个人账户分别先后向杨XX银行转账48000元 、向张XX银行转账2000元、向杨XX银行转账2000元、向张XX银行转账18000元,共计7万元。之后原告通过柜面存入7万元,随后原告分别向张XX银行转账2000元、50000元、18000元,共计7万元。从转账时间和数额上可以看出,两公司存在先有X商贸公司付款给原告7万元,再由原告返还给某商贸公司的嫌疑。

  XXXX年X月X日,张XX通过个人账户分别先后向杨XX银行转账30000元、向姜XX银行转账20000元、向张XX银行转账30000元 、向杨XX银行转账50000元、向杨XX银行转账20000元、向杨XX银行转账23000元、向李X银行转账100元、向杨XX银行转账400元,共计173500元。之后某公司分两次先通过柜面存入10万元、73500元,随后某公司分别向张XX银行转账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3500元,共计173500元。从转账时间和数额上可以看出,两公司存在先有某商贸公司付款给X公司173500元,再由某公司返还给某商贸公司173500元的嫌疑。

  XXXX年X月X日张XX通过个人账户分别先后向杨XX银行转账50000元、 向姜XX银行转账20000元、向张XX银行转账30000元、向周X银行转账50000元、向陈XX银行转账20000元、向XX银行转账10000元、 向王XX银行转账5900元,共计205900元。之后X公司分两次先通过柜面存入105900元和100000元,随后分别向张XX银行转账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900元,共计205900元。从转账时间和数额上可以看出,两公司存在先有某商贸公司付款给X公司205900元,再由X公司返还给X商贸公司205900元的嫌疑。

  综上来看,原告与X商贸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双方的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剩余的479400元是双方场外交易,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不论原告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原告必须将货款和相关费用全部交给答辩人,否则答辩人将本合同视同原告与某商贸公司的场外交易,不对原告承担“先行赔付”等任何售后服务责任。同时,合同第九条也约定:答辩人实行统一收费、消费者在签订完销售合同后填写统一的“X交款凭证”,到答辩人收银台交款,如果原告私下同商户直接结算,则答辩人不对甲方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因原告未将剩余的479400元,过付至答辩人处,故依据上述约定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1)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2)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3)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4)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样本”的全部内容,人民法院通过答辩状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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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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