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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2020年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

发布时间:2020-08-24 14:11:08 浏览:0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怎么写?关于居间合同的知识,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内容给大家解答,希望能有所帮助,欢迎往下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2020年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X事务所受成都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

  1、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原告以其居间服务平台为被告发布房源信息;第三人通过原告了解到被告的房源信息。

  2、借助原告的居间服务平台,被告与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此,原告已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实现了被告的委托目的,原告即应获得劳动报酬。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应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结按及过户手续,被告却以房屋售价过低、办理出国手续需用房产证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单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售房屋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居间报酬×××元无法实现。

  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可预期经济损失×××元。

  综上:原告已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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