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经营者单方面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遇到旅行价格欺诈,有哪些举报方法?
1、牢记12358价格举报电话消费者遇价格欺诈,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通后自动转到当地物价举报中心。
2、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3、通过12358全国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举报。
4、拨打国家旅游局“12301”投诉电话。电话提供24小时服务。12301与各地质监执法机构纵向联动机制已经建成,与其他公共服务热线的纵向联动机制也正在建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