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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1 08:57:42 浏览:0
  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那么发生了合同纠纷怎么办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2020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20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例

  原告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X物业公司)诉称:被告XX物业公司提供的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某物业公司违约金X万元。

  被告陶XX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XX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XX物业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XX并没有利用X物业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XXXX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XX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XXXX年XX月XX日,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XX看了该房屋;XX月XX日,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X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XX之妻曹XX看了该房屋;XX月XX日,X物业公司带陶X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X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X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X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X有关联的人,利用某物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某物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XX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X物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X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X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X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X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X万元。

  法院判决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2009)X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X提出上诉。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2009)X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X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2、X物业公司要求陶X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X物业公司与陶X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X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X并没有利用某物业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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