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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情形理解

发布时间:2018-09-30 00:05:26 浏览:0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在本文中,大律师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对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情形理解。

  对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情形理解

  一、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理解

  在确认此类合同的效力时,应着重把握如下几点: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还没有被追认,该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而是处于待定状态。

  2 对追认的含意应正确领会。它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3 应正确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4 不能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全部合同都必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有一个但书条款,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5 要注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各自的行使条件。

  6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7 如果追认权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属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二、对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要把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区别开来。

  2 要明确因为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类合同可先认为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再根据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3 要注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4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法律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即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对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要注意下列四个问题:

  1 准确掌握无权处分的含义。无权处分一般包括二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而行使了处分权,如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把属于乙的财产出卖、抵押等;二是处分人虽享有处分权,但其处分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2 注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使无效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合同。但是,要特别注意: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及隐藏物、拾得的遗失物及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对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如果享有处分权的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属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无处分权人承担。

  4 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财产处分权,还不能视为财产权人的追认,此时应认为原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其合同的主体是原无处分权人,而不是财产权人,故合同法律后果由合同订立人自己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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