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XXX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XXXXX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XXXXX小区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XX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XX年XX月XX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XX年XX月XX日。
5、乙方已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甲方逾期交房XXX日,对照《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