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国际并购中常用的融资手段。所谓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通常为5:5,即10亿的并购贷款项目5亿由并购方自筹,5亿由银行提供,倘若特批,这个比例可以扩大到3:7。
并购贷款与普通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条件。近年来银行大力拓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分散风险。而对并购方来说,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率。
2、境外银行融资
资金量大的海外并购项目,企业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并购融资,除了并购贷款,境外银行融资也是较为普遍的融资途径。若参与银行较多,还可采用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的形式,二者的区别在于,银团贷款由一到两家银行牵头,主导完成银行融资,但牵头行除了利息收益,还会收取牵头费;而俱乐部融资时,企业需要与各家银行多方沟通,这对企业本身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另外,境外多实行市场化利率,会根据收购企业的负债结构、风险程度、发展情况等等做评估,采取浮动利率,企业可根据这一特点适当调整债务结构。
3、债券
涉及到国内发债以及海外发债。国内债券包括发行高收益债券、定向可转债、定向可交换债等等,而海外发债则分为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发行国际债券。目前海外人民币债券尚未放开,而国际债券需要通过三大评级公司的评级,倘若获得投资级,境外发债是成本较低的融资工具。整个过程需要关注汇率风险,并且寻找最合适的时间窗口,等待发债期间,可借助过桥贷款。
4、股权融资
包括发行股票,以及与私募基金合作等等。对民营企业来说,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并不容易,因此不少企业开始与投行、PE等金融机构合作。
根据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1、核准项目权限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项目权限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信息报告确认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信息报告确认制度是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可以大致了解国内有多少企业拟参与境外收购或竞标。
以防止发生多家国内企业相关恶性竞争而让出售方坐享“渔翁之利”。国家发改委对信息报告的确认,对于国内投资企业将来顺利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核准有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