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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获得赔偿相关案例及律师分析

发布时间:2018-04-03 16:42:28 浏览:0
  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于200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5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阮小某。婚后,阮某、万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万某四次以被阮某殴打为由报警。2014年7月4日,阮某因殴打万某被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后阮某起诉离婚。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时间、次数、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后生活,由于种种原因,磕磕碰碰是避免不了的,只是有些人会使用家暴来处理事情,那么使用家暴犯法吗?过错方可以得到赔偿吗?下面大律师网的上编整理了家暴离婚获得赔偿相关案例及律师分析,供大家阅读。

  家暴离婚获得赔偿相关案例及律师分析

  案情:

  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于200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5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阮小某。婚后,阮某、万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万某四次以被阮某殴打为由报警。2014年7月4日,阮某因殴打万某被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后阮某起诉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综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殴打的行为并致原告受伤,虽然原告称打被告系事出有因或属误伤,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原告曾因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故本院认定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对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时间、次数、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原告阮某赔偿被告万某1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婚生子阮小某的抚养以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裁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阮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或应诉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万某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侵害之事实,阮某虽极力否认并淡化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但未能提出反证,故法院最终认定阮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令阮某赔偿万某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64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而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家庭暴力发生于夫妻之间,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客观上难以举证,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采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由无过错方对侵害事实进行举证,无过错方完成该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起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法院可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或向他人求助,如果身体遭受暴力伤害,要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治疗,并保留相关验伤报告、鉴定结论等,以待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家暴离婚获得赔偿相关案例及律师分析的全部内容,处在家庭暴力中,一定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本网站到力于打造体质的服务,如有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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