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现场办理。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办理地点: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
(三)办理时限:30日
(四)收费标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五)收费依据:关于转发《民政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的程序也实行单一的登记制。
(二)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 、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