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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异地拘传应该持有哪些证件?拘传的两大特点

发布时间:2018-02-24 16:48:43 浏览: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异地拘传应该持有哪些证件?

  公安部2009年10月28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四章第4条第3款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为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同时规定了拘传的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拘传的两大特点是什么?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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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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