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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证由哪个机关签发

发布时间:2017-12-25 18:12:06 浏览:0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拘传是依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实行拘传就涉及到了拘传证的签发,那么拘传是由哪个机关签发的呢?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拘传的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诉讼法》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17条第3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上就是有关“拘传证签发机关”等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火速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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