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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发布时间:2021-01-07 14:23:40 浏览:0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会因为彩礼问题而闹掰,甚至对簿公堂。今天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讲讲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希望能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浦东离婚律师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需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较短,而且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需将彩礼酌情返还。“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年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辛*云说,“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彩礼一般不返还”。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五、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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