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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视居住执行场所难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19 16:55:47 浏览:0
  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未作明确的规定,仅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地点的禁止性条款,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什么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没有明确内涵和外延。这种只规定了执行场所禁止性条款的立法,给实际选择带来很大的困扰,也使得执行地点的选择趋于多样化。 在办案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宾馆、酒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的检察机关在独立、临时租用地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些地方大多缺乏硬件设备和安全防护条件,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管理全程监控,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新情况,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侦查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电子监控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
  目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执行与监管环节上严重错位,存在越权行为,以及执行场所混乱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演变为“变相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未作明确的规定,仅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地点的禁止性条款,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什么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没有明确内涵和外延。这种只规定了执行场所禁止性条款的立法,给实际选择带来很大的困扰,也使得执行地点的选择趋于多样化。

  在办案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宾馆、酒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的检察机关在独立、临时租用地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些地方大多缺乏硬件设备和安全防护条件,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管理全程监控,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新情况,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侦查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电子监控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

  总之,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在坚持看审分离的前提下,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到位,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和自由居住。今后国家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落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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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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