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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减刑制度的完善与探讨

发布时间:2018-01-23 16:00:58 浏览:0
  减刑、假释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属于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立法之所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设置减刑、假释等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促进入狱罪犯早日回归社会。所以对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显得十分重要...
  减刑假释是对原判刑罚的变更,属于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立法之所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设置减刑、假释等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促进入狱罪犯早日回归社会。所以对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显得十分重要。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严格规范减刑程序,强化监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法院修改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减刑案件作出了相应规定;2014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强化法律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2014年修订实施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规范监狱提请减刑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等等,对于完善减刑制度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体例与结构的整体设计,减刑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仍有待加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减刑模式选择、减刑权利配置等方面入手,为完善减刑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减刑模式的选择——预告减刑制。司法实践中正在运行的计分考核减刑模式,比较注重积分评价,往往存在重视思想改造不够、忽视服刑人员个体差异、评价标准主观化等问题。构建预告减刑制度,可以通过立法预设不同刑罚服刑人员减刑的幅度,只要没有不良行为即可自动实现减刑,违反规定则提请法院撤销相应的预告减刑。这样,服刑人员入狱时即可相对推算自己出狱的时间。其优势在于:一是由于减刑幅度均匀地覆盖整个服刑期间,避免了减刑的功利主义,给服刑人员以积极的心理暗示与预期,促使其努力改造。二是给予服刑人员公平的减刑机会。三是可以大大减少司法工作量,减少监狱羁押量,节约司法资源。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具体化建设,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减刑、假释合议庭的组成,《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二是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其三是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其四,强调了要加强对于减刑、假释的实质审查,规定,《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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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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