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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假释制度起源及现象

发布时间:2018-03-01 15:41:04 浏览:0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美国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假释委员会对'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几乎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决定是否将其释放。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犯罪人员必须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犯罪人员必须服满整个刑期才能出狱等。第三种形式是,对于'固定刑期'的判决,假释委员会在是否释放监狱犯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决定权,它只能设定假释条件,如果犯罪人员在假释期间违反了假释规定,假释委员会有权撤销他的假释资格。另外,假释委员还可以对假释计划进行监督。

  美国的假释制度目前主要在州一级才有,而且每个州的情况不同,有的州根据"不固定刑期" 判决,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提早释放监狱犯人,在另外一些州,根据"固定刑期"的判决,监狱犯人在服满"固定刑期"判决所要求的刑期之后,不需要审议就可自动得到假释。

  假释制度始终是美国刑事法中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支持和反对的都大有人在。新罕布什尔大学政策和社会学研究院教授泰德·柯克帕特里克介绍了支持和反对假释的两派人士的观点。

  他说:“反对假释的人认为,美国在过去15年中采取了严厉的法治政策,这个政策说:我们不能纵容罪犯,他们既然犯了法,就应该在监狱中接受惩罚。因此,一说到让更多监狱犯在刑满之前释放,就会引起争议。支持假释的人认为,如果在监狱外的环境为监狱犯人提供一些服务,例如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疗计划等,会比把他们关在监狱更能节省开支,因为研究表明,把公共资金花在避免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员走回头路上面是一项有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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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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