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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达伤残等级 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8-04-23 15:59:14 浏览:0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那么还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吗?可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由付女士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解析一下,希望大家在阅读后有所收获。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3日,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发生碰撞,因刘某拐弯未让付女士直行,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刘女士无责。事故致付女士左桡骨骨折、左股骨平台骨折,付女士未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终结后也未评定上伤残等级,因与刘某和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代理及审判结果

  接受付女士的委托后,代理律师接见了她,了解了相关案情,本案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诊断书等证据,就付女士主张的各项物质损失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付女士未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所受伤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法院一般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和付女士的沟通中,了解到付女士今年60岁了,受伤后医院建议她接受手术治疗,这样治疗效果比较好,而且功能恢复也比较快,但因为付女士的丈夫为二级伤残的肢体残疾人,长期瘫痪在床,平素要靠她护理和照顾,付女士才坚持保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也遭受了很大痛苦,因无法正常照料丈夫,事故不仅给付女士造成精神痛苦,也给家庭造成一定的损害。

  代理律师建议

  提供其丈夫的身份证件、残疾证、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交通事故给付女士家庭造造成一定的伤害,加重了付女士的精神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付女士提供的其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结婚证等证据,看似与交通事故案件无关,肇事方也在庭审中提出质疑,但这些证据可以间接证明交通事故给付女士家庭造成一定的伤害,加重了付女士的精神负担,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肇事方赔偿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文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不能一概持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念,即使伤者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证据,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也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达到伤残等级也有可能得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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