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所以需要一定核实。比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可出具如:“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
2、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条件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无论是一般伤害,轻伤害,重伤害案件,医师们最先看到新鲜的伤口和伤害的最初情况。而诊断证明和处理结果的愈后如何,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制裁的医学证据。如果医师们不了解我国《刑法》关于伤害案件的认定原则,将轻伤任意描述,将重任轻描淡写,将会直接影响对刑事被告的量刑处罚。
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医师们的诊断是认定伤害事实和情节的主要根据,也将是决定被告人的命运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医疗诊断证明将会逐渐被司法医学鉴定所取代,但目前仍起着很大的证据作用。
司法部门在审理有关案件中,也要对“诊断证明”进行分析研究,把医师的诊断证明简单地当作唯一科学的鉴定结论看待是不慎重的。因为有的医师对出具诊断证明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太明了。而且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水平高低不一,思想作风、道德标准、法制观念也各有差别。因此,对同样的问题,会作出各种不同的结论。而且不少医疗单位受人员、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会影响诊断的效果。所以,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把当事人交来的“医疗证明”简单地当作定案的唯一根据,只能认为它是重要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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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