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被告人高某某原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其为了方便找工作,于2014年7月12日通过伪造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方式,冒用他人身份进入上海嵩江申通寄递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通过试用期后正式担任驾驶员。
2014年8月12日9时5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的黄色中型厢式货车,在本区同利西路10-A厂内道路上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导致货车尾部与被害人吴雨辰碰撞,致使被害人吴雨辰倒地并被碾压,事故导致被害人吴雨辰死亡。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高某某虽然中途短暂离开事故现场,但在民警抵达后,依然返回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现被告人高某某所属单位已对被害人吴雨辰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作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中系无证驾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高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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