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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8 10:19:54 浏览:0
  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对于不同情形的处理,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祥细讲解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1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不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情形,对于不同情形的处理,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祥细讲解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若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问都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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