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 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提供的驾驶证是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 及时退还机动车。
无证驾驶的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期间开车上路,其行为虽不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但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依照“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情况进行处罚。驾驶证丢失后,应当及时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在一日内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在三日内补发。
驾驶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的补办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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