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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08 16:04:12 浏览: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之父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交通肇事罪名无异议,但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很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来讲,辩护词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文书,通常是由委托的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在辩护词里,可以进行罪轻的辩护,也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具体的还需要看实际情况。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一篇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分享给大家,有兴趣了解的可以阅读下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之父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交通肇事罪名无异议,但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11年5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鲁AXXX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XX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低头找电话时与行人王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XX驾车逃逸。辩护人认为因为被告人王XX未注意行车安全,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王XX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XX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王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XX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王XX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且王XX的亲属经过和受害人王某一方积极协商,对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按照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其赔偿责任,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参考,同时请求法庭能够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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