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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常见逃逸情节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起诉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8-02-27 15:49:05 浏览:0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驾车逃离现场即为事例,然而,现实中的事例并非都如此典型。下面仅列举实践中常遇到的有关逃逸的情形: (1)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自行离开; (2)肇事后,行为人与医院联系后躲到一旁,待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现场; ……
  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情节,其既可能作为定罪情节成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又可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事由,因此逃逸之准确认定对定罪量刑关乎重大。那么交通肇事罪中常见逃逸情节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起诉书怎么写?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说一说。

  如果要举一个有关逃逸的典型案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驾车逃离现场即为事例,然而,现实中的事例并非都如此典型。下面仅列举实践中常遇到的有关逃逸的情形:

  (1)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自行离开;

  (2)肇事后,行为人与医院联系后躲到一旁,待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现场;

  (3)肇事后,行为人留下同车人负责抢救被害人及善后事宜,自己擅自离开现场;

  (4)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留在现场,而是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

  (5)肇事后,行为人虽停留在现场,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被害人的措施;

  (6)肇事后,行为人逃离现场不久后又返回现场;

  (7)行为人在因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

  以上情形显然与典型的逃逸相差甚远,那么,哪一种情形构成逃逸,哪一种不构成呢?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以上规定显然赋予了肇事司机一定的义务,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接受处理等,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构成逃逸。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逃逸之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从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2)从客观上,必须有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所谓逃避抢救义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的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则指行为人意图混淆责任认定,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等。

  在大部分逃逸的场合,行为人同时具有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法律追究的双重故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只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的情形,如上述前三种情形,行为人都尽到了抢救义务,但前二种情形,行为人都极力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种情形中行为人离开现场致使责任可能无法认定,三种情形都应认定逃逸。至于第四种情形,行为人虽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其没有留下保护现场,也没有对伤者进行救助,也应认定为逃逸。第五种情形中,行为人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也即不符合逃逸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逃逸。第六种情形中,行为人起先逃离的行为已反映出其具有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此时逃逸行为已经构成,不能因为后来行为人又返回现场而否定逃逸情节的存在。

  对于第七种情形,从广义上说,行为人似有逃避法律追究之嫌,但此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及行为人的身份情况已经确定,行为人脱离监管不是为了混淆责任认定,也并非回避自己的责任,而且行为人也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系违犯取保候审的规定,可以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宜认定为逃逸进行加重处罚。

  交通事故起诉状,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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