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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2-15 18:12:52 浏览:0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念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和移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逃逸”一词的使用可以说是立法上用词的失误,因为逃逸行为只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不能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只有不作为能够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也就是不救助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念和成立条件这两个方面为您解答,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下文。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念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致人死亡和移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逃逸”一词的使用可以说是立法上用词的失误,因为逃逸行为只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不能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只有不作为能够使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也就是不救助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未尽抢救受伤者义务,为逃避罪责行径逃跑致使受伤者失去救治时机而死亡。法律规定为“逃逸死亡”,实质上应为“遗弃致死”。我们能够从概念的表述分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致人受伤后,有遗弃受伤者的逃逸行为;再次,该交通肇事事故的被害人死亡;最后,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应明确下面几点。

  1、 逃逸行为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虽然凭着经验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进行把握,并对案件进行判断,但是,现行法律中对什么是“逃逸”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逃逸这一概念还是处于模糊的状态,这当然会影响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的公正性。因此,如何科学正确的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已经成为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当前理论界对逃逸行为有几种不同的解释,但都未能全面的揭示其本质特点。通过认真的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中逃逸行为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却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的义务,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行为。

  2、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是只是指之前的肇事行为中的被害人还是只是指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撞死的其他人,抑或二者兼有?对此理论界争论不休。多数的学者认为,仅指原来的伤者。但并为形成通说,仍有不少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包括在内。还有个别学者认为,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运输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树罪规定了一个法定。”

  笔者认为,高院2000年的《解释》将“逃逸”界定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为什么要逃避法律责任?肯定是因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或者是造成了违法的结果。逃避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责任而言的,如果责任还没有发生,就不存在逃避的问题。因此“逃逸”是相对第一次事故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后一次事故的。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指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撞死的其他人的观点,更加不可取。若该观点成立,那么只发生一次交通事故就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应该是在之前发生的事故中的被害人,而不包括逃逸中再次肇事撞死的其他人。

  3、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指受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肇事者的逃逸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这样,那么下述两种情形就不应包括早该情形之中:其一,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其他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而并不是由肇事逃逸引起的;其二,行为人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杀人灭口,然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另一个单独的脱离肇事行为的杀人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这样行为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有下面两点特性需要加以分析研究:

  (1) 因果关系的序列性

  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必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然后逃逸,实际上被害人并没有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逃逸,使其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造成了死亡的,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 因果关系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逃逸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归因于行为人的直接肇事行为,那么这里的逃逸情节应作为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幅度。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出于何种心态,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间接故意论”、“过失论”和“故意过失论”这三种观点的争论。

  “间接故意论”的观点是,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的,那么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观点就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第一,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致人死亡上还是过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二次过失仍然是过失。刑法对所有的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都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却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与刑法对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的规定相违背;第二,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不可能为过失,如果其在主观上是故意,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完全成了多余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必须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是直接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不单独定罪,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就应该是死刑,而不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论”的观点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理由在于:第一,如果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犯罪,则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应以这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这样才能符合一罪与数罪相区别的基本理论;第二,新刑法条文的修改,使得“致人……”的表述几乎成为新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的一个标志;第三,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主观上是故意的,它显然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的杀人犯罪,该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并包含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罚,其法定最高刑不会只是有期徒刑。从该规定的法定刑可知,它不应包括故意犯罪。

  “故意过失论”的观点是,将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态度仅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过失”的范围的论调,并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对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只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实践中,行为人在突发的事故面前,常常会恐惧、不知所措,慌忙从现场逃离。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对于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一般都是能认识到的,不能把逃逸致人死亡限制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或“过失(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引起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上面三种观点可以得知,要想准确认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必须弄清楚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两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对其实施救助,遗弃被害人,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际就是遗弃致死。1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故意过失论”者所言,在立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规定的情况下,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情节的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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