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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7-12-21 16:02:36 浏览:0
  一、罪犯本人、亲属、监区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二、医院初诊认为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报请监狱领导批准后,通知所在分监区(监区)启动保外就医程序。 三、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提出是否委托医学鉴定的意见,报请监狱领导批准后,刑罚执行科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委托书》、《罪犯病情诊断证明书》。 四、省政府指定医院予以鉴定(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五、分监区民警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在《内审意见表》上签名,收集小组罪犯对该犯患病及生活表现的证明。 六、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在《内审意见表》上签名。监区公示三日。 七、刑罚执行科审核,填写《内审意见表》,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前五日向驻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 八、保证人凭身份证明签订《保证书》,监狱向社矫机构发出《委托考察函》。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具体流程有哪些?

  一、罪犯本人、亲属、监区提出保外就医申请。

  二、医院初诊认为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报请监狱领导批准后,通知所在分监区(监区)启动保外就医程序。

  三、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提出是否委托医学鉴定的意见,报请监狱领导批准后,刑罚执行科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委托书》、《罪犯病情诊断证明书》。

  四、省政府指定医院予以鉴定(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五、分监区民警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在《内审意见表》上签名,收集小组罪犯对该犯患病及生活表现的证明。

  六、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在《内审意见表》上签名。监区公示三日。

  七、刑罚执行科审核,填写《内审意见表》,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前五日向驻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

  八、保证人凭身份证明签订《保证书》,监狱向社矫机构发出《委托考察函》。

  九、报请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后评审意见公示三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向省局报送审批材料,同时向驻监检察机关抄送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

  十一、监狱管理局审批。

  十二、书面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在告知书上签名。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人员及材料。罪犯刑期执行期满,办理释放手续。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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