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 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 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 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 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1.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 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4. 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