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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特征有哪些?监外执行收监、不予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8-02-05 11:32:26 浏览:0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是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的特征有哪些?

    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监外执行收监案例

    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其怀孕,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今年7月初,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专项检察时,发现李某的预产期在7月中旬,便建议县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李某的怀孕及生产情况。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李某所在基层司法所了解李某生产情况时,司法所答复,李某已向司法所报告其已生小孩10多天。该院执检部门遂建议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核实李某的生产情况,并提供相关出生证明。结果,经司法所调查,李某实际上并未生产,而是在法院宣判后不久,即自行进行了人流手术。

    该院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李某既已流产,已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予收监,遂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再次对李某的怀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其没有怀孕,应向法院建议尽快收监执行,以免其再次怀孕,造成不良后果。

    据悉,日前,在该院跟踪监督下,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县法院经调查核实后遂对李某予以收监执行。

    不予减刑案例

    罪犯鲁某,男,汉族,无业,原判认定其于 2007年2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抢劫现金540余元及价值1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在共同犯罪中,鲁某系主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1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赔付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鲁某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鲁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对其减刑。河南高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某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又因多次窃取他犯财物,经教育仍屡教不改,于2012年8月30日被警告处分1次。

    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鲁某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再次纠集他人两次实施抢劫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且系主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服刑期间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习未革除,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不能认定鲁某确有悔改表现。遂依法作出对鲁某不予减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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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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