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X,董事长
住址:XX市XX镇XX村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张XX诉XX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理由如下:
1、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申请人的职工周梦在交叉路口已经做到减速慢行并且谨慎驾驶的要求,而张XX驾驶不合格车辆且怀疑酒后驾驶,应当负全部责任。
2、受害人李XX生前的家庭生活、经济情况等需要调查核实,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3、由于原告人数众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综上,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明确,各方争议很大,需要申请人核实的证据很多,同时,需要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较多,原告人数亦众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采纳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或代理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简易程序可以随便转变成普通程序吗,什么情况可以转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故,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