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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间行为不检 撤销假释被重新收监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23 11:30:32 浏览:0
  罪犯潘某,男,贵州省黄平县人。该犯曾因贩卖毒品罪判刑四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机关建议,于2015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罪犯潘某不仅能够按时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

  罪犯潘某,男,贵州省黄平县人。该犯曾因贩卖毒品罪判刑四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因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机关建议,于2015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罪犯潘某不仅能够按时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而且还在村委会的帮扶之下办起了养殖渔场。

  眼看事业有成,该犯在思想上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管束,常常与狐朋狗友出入于各种娱乐场所,以致酒后,在“朋友”的诱导之下,吸食了毒品。不久该犯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被决定执行强制戒毒。

  鉴于该犯在假释考验期间的违法行为,当地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建议撤销该犯假释,依法收监执行刑罚。该犯被收监之后十分后悔,表示由于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间交友不慎,再次误入歧途,愧对家人,愧对法律。并表示被撤销假释收监后,一定踏实改造,真正从内心深处改造自己,努力使自己在刑满释放之后,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

  相关知识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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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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