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是允许结婚的。
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时候,仍援引‘精神失常未经治愈’一语,把它囊括在‘真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中。这种笼统地说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是不妥当的。因为,并非任何的精神失常都能使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很多精神病都是可以医治痊愈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自然是可以结婚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处于稳定缓解状态,也可以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根据婚姻法可知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首先要了解一个婚姻是否有效,需要知道法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夫妻的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可以依法撤销婚姻关系。
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1、如果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几类情形,那就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前患了前面所列情形的精神类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配偶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2、如果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属于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如果说你的配偶婚前便患有精神病,并被医院确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精神分裂症,关于这一病情她没有对你明确说明,致使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她登记结婚,婚后至今她的病情都没有痊愈,法院可以确认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有效仍有疑问的话,建议当事人可以找个禁止结婚的疾病专业的律师咨询。
对于遗传性精神病分裂症,在婚姻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以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 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