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此,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入刑。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醉驾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只要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被定为是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新标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同时开车上路。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