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搜集的证据主要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许多文化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可能很难直接从
法律知识中去认识该如何在身边的事物中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不清楚工作生活的周边有哪些东西是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法律依据认识到位很重要,但是无法结合实际运用法律是让自己吃亏的重要原因之一,让我们一起来普及一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活在”身边的证据吧!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身边搜集哪些证据呢?以下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可搜集证据的通知规定: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原来身边存在那么多可以搜集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证据,普及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大家一起行动起来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上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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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