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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构成三要素是什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3-15 15:05:37 浏览:0
  1、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2、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欠缺书面形式......
  大家可能都知道劳动关系这个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的发展扩大,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关系构成的要素吗?怎么样才算是构成了劳动关系。大律师网小编就相关问题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劳动关系构成三要素: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之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案例分析:

  郭某与崔某两人均系外来从业人员,2009年6月9日郭某的丈夫崔某于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称其丈夫生前一直为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也从未为其缴纳过综合保险。郭某想为其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未果。故而,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其丈夫崔某与该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郭某称2008年12月5日起,其丈夫崔某一直受聘于该汽车运输公司,并提供了该公司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

  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只是于2008年12月5日在公司承包汽车运输业务,故双方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提供了证人,为自身辩白。郭某提供了一份《证明》原件,该《证明》于2009年6月18日由运输公司所出具,其上载明“崔某,身份证号:XXXXX(与崔某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笔者注),安徽某市某县某村人,于2008年12月5日在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沪AXXX车(与崔某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一致,笔者注)。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6月9日在某地送货停车被浙XXX车倒车撞死。此证明仅由某区交警事故处使用!”该《证明》上加盖了该运输公司的公章,运输公司亦承认系其所出具。郭某另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记载了2009年6月9日因浙XXX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崔某当场死亡的事实。

  本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于郭某所提供的一份《证明》原件,根据其上记载,崔某于2008年12月5日至事发时一直为运输公司驾驶车辆;同时,该《证明》上所载明的交通事故事发过程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列明的事发经过相吻合。该《证明》原件上加盖了汽车运输公司的公章,并且其上亦载有崔某的月工资情况以及具体时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某受该汽车运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该《证明》上载有“此证明仅由某区交警事故处使用”,但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本身因双方无劳动合同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对于劳动者而言,举证相当不易;因此,鉴于郭某所提供的《证明》原件上既加盖了该运输公司的公章,单位又承认系其所出具。故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崔某与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受单位管理,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信通过大律师网小编的整理和编辑,大家可能对劳动关系构成的三要素都了然于心了,小编也结合了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可以更好的理解。同时大家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注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大家到大律师网咨询我们的律师。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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