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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雇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23 17:36:41 浏览:0
  雇佣合同,即 "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那么最新雇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详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最新雇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一审)

  原告被告于2003年11月签订《协议书》,内容主要为:被告聘原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原告每月薪金为10000元,被告每月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金额在年底结算付清,至2007年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雇佣关系,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其余工资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薪金139,324.72元。

  被告律师分析

  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同年1月20日和同年11月3日分别付了原告15,000元、10,000元和10,000元,有原告签名的三张收条为证;另有原告本人所列的“从林收入”书证一份可以证明原告收到被告13笔款项,共120,700元;此外有书证内容为“林老板拿6000元给栗某”可以证明原告妻子还代原告收取的了被告支付的工资6000元。因此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工资,反而多付了原告2万多元。

  原告律师分析

  被告于2003年11月签订《协议书》,内容主要为:被告聘用原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原告每月薪金为10,000元,被告每月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金额在年底结算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承担被告施工工程的工程技术工作,积极有效完成被告安排的工程技术任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约定付清薪金。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薪金139,324.72元,已违反了《协议书》中的约定,至于被告提供的三张原告签名收据,其中第三张2004年11月3日的10,000元是货款,与工资无关;内容为原告所列的”从林收入13笔款项共120,700元只是工程成本分析统计表,并非被告所付工资;另外一份内容为”从林老板拿6,000元给栗某”的书证,上面没有任何签名,不具有证明力。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薪金139,324.72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07年7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利息至还清薪金为止。

  法院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有义务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提出的原告本人所列的“从林收入”书证一份,原告予以否认,从双方借款习惯来看,原告所借款项均签名确认,而该书证只是原告所列,并无双方任何签名,被告的这一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内容为“从林老板处拿6,000元给栗某”的书证,由于没有任何签名,法院也不予采信。原告于2003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为被告工作,其工资共为39,00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资288,400元,尚欠101,60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资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林某城支付原告栗某工资10,1600元

  基本案情 (二审)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从林收入”薪金120,700元不予采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聘请被上诉人从事的是工程技术工作,而成本核算是会计的工作,不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从林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从上诉人林某城处取得的收入。第二、原审法院直接审理属于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原审案件受理费用也只收了10元。因此,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是,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或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将“从林收入”书证视为被上诉人领取了工资120,700元没有事实依据。这张单虽然是被上诉人所写,但这并不是工资收入单,该据上的数据显示是工程成本分析统计,而且上面的时间是2003年1月22日、9月22日。在这个时候,被上诉人还没有和上诉人有劳务关系。第二,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使用仲裁前置的问题,本案不是劳动关系纠纷,《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并不是用人单位和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 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仲裁前置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院分析

  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合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在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公民个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争议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直接审理合符法律规定。

  2、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从林收入”书证上的120,700元是否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收到的劳动报酬。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从双方付款习惯来看,被上诉人所借款项均签名确认,而该书证只是被上诉人所列,并无双方任何签名;且双方均确认该书证上的最后一列显示的是日期,该书证上只有最后一个日期是“2004年1月17日”,其余均是:“2003年9月22日”前的,这与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栗某自2003年11月1日起为林某城工作”矛盾,因此,该书证不能证实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120,700元。至于双方其他的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XX年XX月XX日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1] 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风险负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劳动者若发生工伤, 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 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9条,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 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 但从理论上讲, 雇员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最新雇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详细内容,劳动法适用于合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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