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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后发现自己患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15 16:10:43 浏览:0
  员工若是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些员工在被公司辞退指才发现自己患病的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员工被辞退后发现自己患病怎么办

  在员工被公司无故辞退时,不要轻易离开单位,应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辞退决定。如果被辞退时,员工处在患病过程中,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规定给与其医疗期。员工应该及时向单位送达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假单。并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60天内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辞退决定,补发到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如果没有医疗保险,还要加上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如果在患病过程中权衡发现接受辞退,要求经济补偿金比要求继续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的经济利益要高的时候,可以选择接受辞退,要求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还有大律师网小编要提醒,员工一定要记住在发生争议后60天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要超过时效了。

职工患病可享有的待遇

  1、职工可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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