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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8-08-02 14:30:58 浏览:0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在下文,大律师网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会为大家分别介绍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

  综上所述,在劳动仲裁中,双方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若不能提供则要责任不利后果。若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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