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费。笔者看到好多地方的劳动仲裁仍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甚至很多人发文公布劳动仲裁是如何收费的,其实这些都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劳动仲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仲裁办案的经费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证的。所以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都是不收费的。
二、公告费。仲裁文书可能无法再用其他手段送达给被申请人时,就需要公告送达了,公告费应当由谁承担呢?由于公告送达也是属于送达的方式之一,而送达是仲裁办案的环节,所以公告送达的费用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由财政保障。有的地方公告费用让劳动者垫付,这些做法其实是违法的。
三,鉴定费。在仲裁案件的进行过程中,经常都会遇见司法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费由谁出呢?要知道,司法鉴定其实是证据的一种,往往是双方对某个问题有争议,但由于鉴定的专业性太强,所以只能委托专业机构予以鉴定的,所以证据既然是自己收集的,鉴定费用当然也只能由自己垫付了。只是如果将来裁决认定对方举假证说假话,裁决认定对方败诉的,则可以由对方支付由己方已经垫付的鉴定费。
四、律师费,一个劳动仲裁是否要请律师,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律师是为你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你需要法律服务,律师才会提供,你不需要法律服务,就不需要请律师。所以,律师费应当由自己承担。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劳动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其收取应当遵循低廉、预交、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比例承担的原则。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