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的问题。小编认为,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择一行使,否则对员工来说显失公平。
3、停止竞业行为:
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